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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_规章制度

时间:1970-01-01 规章制度

合理的学校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管理制度必须具有权威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校各种管理制度的格式与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__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 2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任何人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2、加强计划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及时正确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

3、一切物资入库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前,必须检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合格方可入库。入库的物资设备,说明书资料不齐全或质量、数量、规格不符时,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4、仓库管理要做到三清、两齐、四号定位和九不,即

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

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

四号定位:按物类或设备的库号、架号、格号、位号存放;

九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坏、不漏、不爆。

5、定期编制仓库与设备物资库存情况报表,月、季报仓库的账、卡。一切报表应符合规定,账物相符,并按国家规定的产品目录顺序排列好合账。报表要准确,并与财务相符。

6、物资发放须按计划执行,并且有一定批准手续,不符合手续的不得发放,并保存好原始凭证。

7、物资要有专人领取和专人管理,严格物资领用制度,物资出入要有一定手续,建立台账,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浪费。

8、库存物资必须按国家规定合理损耗。低值易耗物、仓库报废物资必须每月或每季度一报。经财务、审计等部门查看、审核,报主任审批后报废,由财务人员处理账务。如有损耗,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主任审批后做账务处理。

9、严格执行仓库岗位责任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库内禁止烟火。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物资损坏、仓库被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0、物资出入库必须点数、过秤,做到账、卡、物相符。物资不得出现损坏、变质、短缺等现象。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 3

一、水、电管理员要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是水、电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树立热心为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

二、用电安全:

1、师生宿舍、办公室、教室、食堂、店铺、医务室不得私接电源,严禁使用超负荷和禁用的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经济责任和刊事责任。

2、教室、宿舍、过道的线路、用电器、开关、插座不得随意触摸与破坏,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如有破坏,追究当事人赔偿,并进行教育,按照有关考核量化细则,扣其班级分数。

3、师生及各店铺人员发现电路破损,要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修理。电管员每周要对校园内供电线路、供电设备和用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灯不亮、超负荷、线路破损或老化现象,应及时上报学校,尽快解决。对楼梯道应急灯、咱灯等应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三、用水安全

1、水管员树立用水安全意识,每天检查水源、水质及井盖是否盖严,确保水质清洁、卫生、无污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总务处每周向水塔中投放消毒剂,每学期取水样到卫生部门检验水工作总结计划范文_心得体会质,每学期清洗水塔。

3、任何人不得破坏用水设施,要维护水池内、外卫生,严禁在校内清洗衣物。

4、锅炉房开水必须烧到100℃才能出售,禁止出售温水,避免造成肠道疾病发生。

5、打水时烧水人员要组织师生排队,避免拥挤、烫伤师生。

四、节约用水、用电,人人有责,按时关电、关水。对不按时关电、关水者,按照有关量化细则考核扣分或罚款。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 4

一、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管理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需添置日常办公用品、消耗性小额物资、低值易耗品(即采购金额低于人民币500元的采购项目),到总务处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由总务主任把关,负责采购,500元以上的由校长批准。

三、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设备、物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告,经镇分管领导批准,报教育局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四、凡通过招标定点供应的校服、簿本、教学实验操作材料、学生床上用品,以及学校食堂米、面、油、酱油、醋等按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五、购回的所有物资都必须由部门管理人(或使用人)按发票上的数目清点验收物资、签名负责,关于性能、质量较专业的物品无法检验的,可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检验。

六、所有物资的发票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验货人)签字,然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入帐。

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总结集锦 5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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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及在校园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等。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检查学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学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学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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